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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号)要求,结合省直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业务概述
目前,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八项。缴存单位或职工可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两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公积金——查询(省直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省直公积金缴存明细、江苏省直公积金凭证、省直公积金贷款进度查询)。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
异地中心已开通线上渠道的: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异地中心未开通线上渠道的:
办理方式:
(1)前往省直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办理,并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经办人员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回执》”);
(3)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1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联系异地中心进行查询;
(4)异地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直中心;
(5)省直中心于接收业务办理结果当日向职工反馈,并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业务汇总表》”)。
(二)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或“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页端——区域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公积金异贷证明申请。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
异地中心已开通线上渠道的: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异地中心未开通线上渠道的:
办理方式:
(1)前往省直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办理,并填写《申请表》;
(2)经办人员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受理回执》;
(3)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1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联系异地中心开具证明;
(4)异地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查办理结果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直中心;
(5)省直中心于接收业务办理结果当日向职工反馈,并登记《业务汇总表》。
(三)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
(1)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公积金——提取(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进入应用——确定——销户提取或零材料专区办理。
(2)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进入个人中心——省直公积金提取——我要提取——销户提取——选择提取原因(离休、退休)办理。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
异地中心已开通线上渠道的: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异地中心未开通线上渠道的:
办理方式:
(1)前往省直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办理,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Ι类账户)等异地中心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经办人员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受理回执》;
(3)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1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联系异地中心办理;
(4)异地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直中心;
(5)省直中心于接收业务办理结果当日向职工反馈,并登记《业务汇总表》。
(四)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省直公积金提取“跨省通办事项”模块——选择“缴存单位开户”业务办理。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1、省直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省直公积金提取“跨省通办事项”模块——选择“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省直公积金提取“跨省通办事项”模块——选择“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2、异地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六)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公积金——查询——江苏省直公积金凭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办理。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
异地中心已开通线上渠道的: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异地中心未开通线上渠道的:
办理方式:
(1)前往省直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办理,并填写《申请表》;
(2)经办人员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受理回执》;
(3)经办人员在受理业务1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联系异地中心开具证明;
(4)异地中心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反馈至省直中心;
(5)省直中心于接收业务办理结果当日向职工反馈,并登记《业务汇总表》。
(七)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APP或“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全程网办。
办理方式:
(1)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公积金——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跨省通办专区”模块——选择“提取一次性还清省直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2)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页端——选择“提取一次性还清省直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八)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
办理方式:
(1)省直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并需就地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可通过异地中心跨省通办窗口递交提取资料,并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提取)》(附件4);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①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④申请人收款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⑤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应另提供《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通知书》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④申请人收款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⑤购房发票原件。
(2)异地中心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受理回执》;
(3)异地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填写《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附件5),核实未通过的,电话通知职工受理意见。
(4)异地中心在购房提取材料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通过的职工《申请表》、《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及提取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扫描,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送至省直中心。
(5)省直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职工的可提取额度,将提取资金转入至申请职工提供的收款账户,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异地中心反馈《“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回执》(附件6);
(6)省直中心审核职工提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电话联系职工解释告知,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异地中心反馈《“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回执》,同时登记《业务汇总表》。
2、异地中心缴存职工:
办理方式:
(1)异地中心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并需就地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前往省直中心“跨省通办专窗”申请办理,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银行卡(Ι类账户)等异地中心所需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两地联办异地购房提取)》;
(2)经办人员接收职工申请,并向职工出具《受理回执》;
(3)自受理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填写《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核实未通过的,电话通知职工受理意见。
(4)经办人员在购房提取材料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通过的职工《申请表》、《购房信息真实性核实情况表》及提取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扫描,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送至异地中心。
(5)异地中心根据当地提取政策,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职工的可提取额度,将提取资金转入至申请职工提供的收款账户,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省直中心反馈《“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回执》;
(6)异地中心审核职工提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或者审核不通过的,电话联系职工解释告知,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省直中心反馈《“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回执》。
(7)省直中心于接收业务办理结果当日向职工反馈,并登记《业务汇总表》。
江苏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规程 附件.docx
文章来源: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lj.jiangsu.gov.cn/art/2023/3/7/art_79172_10219874.html